(2013)台路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闫创科、朱成元等故意毁坏财物罪,闫创科、朱成元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创科,朱成元,李海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刑初字第110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创科。2002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成元。被告人李海建。辩护人李小平。被告人王军。2002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均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创科、朱成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海建、王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创科、李海建、王军、朱成元、辩护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闫创科、朱成元受吴冲等人指使,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金村三十份路口,用铁棍、木棍等工具砸毁车牌为浙J×××××丰田轿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02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创科、朱成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朱某、李某甲、侯某、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3年3月26日至3月底,被告人李海建与吴冲、梁茶纯(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陆村祠堂、杨府庙附近等地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3年4月1日至4月12日,被告人李海建与吴冲、梁茶纯、卿伟(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金村祠堂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李海建系股东,加入赌场10余天,被告人闫创科、王某甲、朱成元在赌场帮忙料理、望风、打杂等,被告人闫创科加入赌场10余天,被告人王某甲、朱成元加入赌场8天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建、王某甲、闫创科、朱成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甲、施某、张某乙、李某丁、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创科、朱成元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闫创科、王某甲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管栋栋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栋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仙国人民陪审员 罗晨军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