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莘庄七莘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庄宏南。委托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要求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原告方。而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根据双方约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佛山市荣创展牛仔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