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文华,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乃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