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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文华,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乃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