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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英,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柳溪街金刚堰路金刚里商场B座2903室。法定代表人郭文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