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英,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柳溪街金刚堰路金刚里商场B座2903室。法定代表人郭文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小店劳仲(裁)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兴国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