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东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东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钱某某,女,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原告东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斌、方庆伟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某某诉称,我于1999年经人介绍与广西的钱某某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一开始还可以,后来就开始不和。2001年,钱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到现在已经出走了12年,中间也没有和我们联系过。被告钱某某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东某某在庭审中称,原被告婚前感情还可以,婚后之初感情尚可,后来感情不和。感情方面原告东某某无证据提交。2001年10月被告钱某某离家出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坞东村民委员会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我村村民东某某与钱某某于1999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钱某某在本村居住了两年多,2001年10月份外出走失,家人和亲属外出找人十几天都没有音讯。十几年来钱某某没有回过坞东村,为此东某某申请与钱某某离婚��此证明村支部书记范有良2013年5月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东某某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坞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东某某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年时间,被告钱某某自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明人��陪审员方庆伟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