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行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规划局益规罚资字(2012)第72号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规划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规罚资字(2012)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龚日葵的行政处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规划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益阳市规划局作出的益规罚资字(2012)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蔚审判员 曹 进审判员 魏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