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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浙江乐丰风机有限公司与徐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丰风机有限公司,徐方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60号原告:浙江乐丰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秀云。被告:徐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丰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乐丰风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