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与梁如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梁如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秉刚。委托代理人:徐盛军。委托代理人:吴莹。被告:梁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如华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锋代书记员 陈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