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聪林、张世均与张世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聪林,张世均,张世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聪林,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前,男。上诉人吴聪林、张世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张世前在一审宣判后死亡,本案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应通知张世前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张先海审判员  陈治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宋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