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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张鹭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鹭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0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张建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林敏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鹭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张鹭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