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广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辉,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9月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李广辉醉酒后驾驶豫S592**两轮摩托车沿息县谯楼办事处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与王荣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坐人吴亚萍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李广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1。2013年9���3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李广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广辉与被害人吴亚萍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吴亚萍各项损失3000元。吴亚萍提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广辉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害人吴亚萍的陈述;被告人李广辉的供述;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辉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广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广辉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善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