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少平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黄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耀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宋。委托代理人:黄毅锋。被申请执行人:黄少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国土资(罚)字(2013)3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黄少平未经批准,擅自在杨村镇××小组地段进行堆放河沙作业,占用土地面积4513平方米(含基本农田1695平方米,林地2518平方米),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黄少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对非法占用的169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30元/平方米、2518平方米林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处罚金101210元人民币。二、自行清场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3年6月20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3)3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3)3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东来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立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