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甘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甘某,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某,男,1978年9月21日,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甘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