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段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0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某某给付案件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0元、执行费1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应给付案件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0元、执行费16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017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017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