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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志学与XX、王随有、王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学,XX,王随有,王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65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学,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XX,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随有,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明清,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宋志学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王随有、王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王随有、王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宋志学与被执行人XX、王随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王随有给付申请人宋志学借款10万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XX承担。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