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向某,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