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关某。被告:陈某(weioichan)。原告关某诉被告陈某(weioicha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03年在广州结婚,当时女方已移民定居美国,婚后双方久无联系。后来本人多次要求女方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均无回应。双方并无子女,亦无任何财产需要分割,鉴于双方已感情破裂,现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并无任何子女或财产需要分割。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1987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应诉和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原、被告二人认识二十多年,结婚近十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原告提出分居多年,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案未出现法定应判决离婚的情形。故此,本案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不予准许。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weioichan)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卫群代理审判员 黄少宏人民陪审员 吴炎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娇何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