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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纪x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x,女,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城固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3年7月4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抓获。2013年7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20时38分,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安排罗x、张x二位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纪x和她儿子张xx对严xx进行殴打,罗x、张x表明身份后,警告双方停止打架,张xx不听警告,继续对严xx踢打。张x拉劝张xx���将张xx拦腰抱住准备带离现场。罗x制止纪x对严xx的撕打,纪x将罗x鼻梁抓伤流血。在张x带离张xx时,张xx辱骂警察,并用拳、脚踢打张x,张x呼叫罗x救援。罗x上前与张x共同控制张xx,准备将其带上警车时,纪x赶到警车处,朝控制张xx的民警罗x、张x头面部、胸部、胳膊等处乱挖、乱打、乱抓,将警察所穿警服扯裂,钮扣撕掉,严重阻碍二位警察执行公务。后在现场群众及前来增援警察的协助下,才将纪x、张xx带上警车离开打架现场到派出所处置,事态得到控制。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纪x所作的供述可证实。纪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纪x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纪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20时38分,城固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得知城固县体育场移动营业厅门口有人打架,便指令博望派出所出警。博望派出所接到指令后,安排罗x、张x二位民警赶赴打架现场处置。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纪x和她儿子张xx(14岁)对严xx进行殴打,出警民警罗x、张x表明身份后,警告双方停止打架,张xx不听警告,继续对严xx踢打。张x拉劝张xx,将张xx拦腰抱住准备带离现场。罗x制止纪x对严xx的撕打时被纪x将鼻梁抓伤流血。张x带离张xx时,张xx辱骂警察,并用拳、脚踢打张x,张x呼叫罗x救援。罗x上前与张x共同控制张xx,准备将其带上警车时,被告人纪x赶到警车处,朝民警罗x、张x头面部、胸部、胳膊等处乱挖、乱抓。在抓挖过程中将警察所穿警服扯裂,钮扣扯掉。后在现场群众及前来增援警察的协助下,才将纪x、张xx带上警车离开打架现场到派出所处置,事态得到控制。罗x、张x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城固县医院诊断证明:罗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破损。张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破损,创伤性结膜炎。罗x、张x住院花医疗费3565.1元。在公安机关,民事部分已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罗x、张x已表示对被告人纪x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16日20时38分严xx报警称体育场有人打架。110指令博望派出所出警。2、城固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罗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破损。张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破损,创伤性结膜炎。3、医疗费发票证明,张x医疗费1818.4元;罗x医疗费1746.7元。共计3565.1元。4、罗x、张x受伤及衣服被扯破情况照片经当庭辨认,被告人纪x表示无误。5、纪x家属向博望派出所��纳医疗费收据及领条证明,民事部分已赔偿。6、人民警察证证明,罗x系城固县公安局警察。7、城固县公安局证明,张x系城固县公安局文职辅警,在博望派出所工作。8、被害人张x陈述证明,2013年6月16日,他和罗x在所里值班。晚20时许,接到110指令,县体育场移动营业厅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他和民警罗x着警服,开警车赶到事发现场。看到一个四十多岁穿黑色衣的妇女和一个十六岁左右的小伙在打一个穿红衣服的女的,当时围观群众有三、五十人。他和罗x大声吆喝:“我们是派出所的,不要打了。”但打架的二人没有理他们,继续在打穿红衣服的人,他就赶紧上去拉那小伙,罗x上去阻挡那两个女的,那小伙将他推开,又冲上去打那女的,他就将那小伙抱住,那小伙边骂边往开里挣扎,还用拳头朝他身上乱打,罗x看见就来帮忙才把小伙拉到警车跟前。这时穿黑衣服妇女扑过来撕扯他和罗x,并在他和罗x的脸上、身上乱抓乱挖,当时就把他脸抓出血了,他的警服也被扯破,衣服扣子被扯掉。后围观的群众看不惯就上来帮忙才将母子二人带到派出所。9、被害人罗x陈述证明,2013年6月16日晚上,他和张x出警到达现场,见一小伙和一穿黑衣中年妇女在打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他们言明是派出所民警,让不要打了。他们不听继续打。张x把那小伙抱住,小伙骂他们,并用拳头打张x头、胸、脸。他制止两个女的时,穿黑衣服中年妇女将他鼻梁处抓伤流血。此时张x叫他,他赶快过去控制住小伙乱打张x的双手,这小伙就用脚踢他。他和张x把那个小伙拉到警车跟前准备带回派出所。此时,黑衣服中年妇女赶到警车处,用手在他及张x身上乱抓、挖。他们的警服上钮扣被撕掉,警服被撕裂。后在现场群众协助下才将他俩拉上警车,��回派出所处置。10、证人严XX证言证明,当晚八点多,她在东环路体育场移动营业厅自动缴费机上缴费时,站她身后穿黑裙的女人看她操作的慢地很,她要先缴费,为此,她们发生争吵、撕打。后她向110报警。三、五分钟警车就来了,她往警车跟前走时,一个十四五岁小伙进来问他妈,谁打她哩?那女的指了下她,那小伙上来就对她拳打脚踢,他妈也上来打她。这时警察将那小伙从身后拦腰抱住拉一边,那小伙对警察胡打乱踢,后那女的看警察把她娃要往警车上弄,疯了一样上去掰警察的手,对两个警察又踢又打,用手在警察身上打抓。矮警察鼻子都被穿黑裙子的女人打破了在流血,警服钮扣被那女人扯落了。整个过程警察没有打他们母子俩。11、证人何XX证言证明,高个警察把小伙抱住,小伙用脚、肘、拳打高个警察,矮警察过来一同将小伙弄上车时,小伙用脚踢警察。穿黑衣服女人见警察要把小娃带上警车,就扑过来又抓又挖警察,一下就把矮个的警察脸上挖出血了。他看两警察把两人没办法,就去协助警察,才把那女的和小娃弄警车上。这时才看到两个警察身上脸上都有伤,尤其是矮个警察鼻子被穿黑衣的女人挖出血了。整个过程警察没有打对方。12、证人郭XX证言证明,母子俩打一个年轻女的,警察来后,小伙嫌警察抱了他,就对警察脚踢拳打。13、证人罗XX证言证明,那个小伙和她妈打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妇女。警察开着警车来后说是博望派出所的,让他们停止打架,但小伙不听,继续打这个女的,高个警察拦腰抱住小伙,那个小伙就打高个警察,并骂警察。接着一个矮警察过来准备把这小伙带上警车时,小伙的母亲扑上去撕扯带她儿子走的两个警察,并乱抓乱打。矮个警察鼻子被抓破了,高个警察脸被她抓破。���又来了几个警察才把他俩带走。14、证人杜XX言证明,2013年6月16日晚8点50许,体育场移动营业厅门口围了很多人,高个警察抱着一个小伙,小伙用拳头、脚乱打警察,当警察想把小伙带走时,小伙打两个警察。穿黑色衣服的中年妇女去乱抓、乱打、乱撕警察。矮个警察鼻子被抓伤,高个警察脸上有血,警服扣子撕落。后在群众协助下,又来了几个警察把母子俩弄走。15、证人孟XX证言证明,纪x和她儿打一个穿红衣妇女,张x、罗x警察亮明身份,警告让不要打了,母子俩不听劝,继续打红衣妇女。张x强行抱住那小伙,罗x制止纪x和妇女厮打。小伙便骂警察,用拳打张x,张x将小伙往警车上带,纪x过来用双手撕、抓两位警察手、面部、胳膊。后又来了些警察才强行将纪x母子俩带离现场。16、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13年6月16日晚约8点多快9点的时候,他妈纪x给他打电话��让别人打了。他就去体育场交话费地方打那个女的。博望派出所警察来拦他们,他就用拳头朝警察脸上、头上、身上乱打了几拳。17、证人韩XX证言证明,派出所出警民警到现场表明身份后,张xx继续打穿红衣服妇女,张x就从背后拦腰抱住张xx,被抱的张xx就骂警察,接着就用拳头和肘打张x面部、头部。罗x在拉劝纪x与穿红衣服妇女,纪x不听劝阻,动手抓罗x。这时围观群众都看不惯,上去帮警察把张xx往警车上弄。纪x上去阻挠不让带她娃上车,去掰张x的手,并用手在两个警察身上、脸上胡抓胡打。张x面部伤、罗x鼻部、胳膊伤都是纪x抓挖的。18、谅解书证明罗x、张x表示对纪x谅解。19、被告人纪x对撕扯、抓伤警察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纪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纪x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杨 晓 东人民陪审员 : 王 云 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贾 红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