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植乔,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玉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