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诉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诉保字第69号关于周军与刘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申请人周军,女,1976年9月20日生。被申请人刘国华,男,1972年9月28日生。申请人周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周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