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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诉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诉保字第69号关于周军与刘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申请人周军,女,1976年9月20日生。被申请人刘国华,男,1972年9月28日生。申请人周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周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