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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家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宝峰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仁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仁。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2013年7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印染加工合同关系,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印染加工费166352.65元,同时被告何仁女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向两被告催讨,被告多次开具空头支票给原告,账户内无存款被退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印染加工费16635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印染加工款166352.65元,被告何仁女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对账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印染加工款166352.65元的事实;2.转账支票三份,用于证明被告多次开具空头支票用于支付印染加工费的事实。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接收印染加工后,未及时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印染加工费166352.6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被告何仁女在对账单中明确约定由被告何仁女对染色加工费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何仁女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加工款166352.6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何仁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何仁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裴 丹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