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蒋XX,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黄XX,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桂县XXXX。申请执行人蒋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78.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6月24日被执行人黄XX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10678.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余款,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XX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黄XX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