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阳子容诉被告林祥文、刘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子容,林祥文,刘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阳子容,女。被告林祥文,男。被告刘建云,女。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子容诉被告林祥文、刘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祥文于2012年1月10日向原告借现金345000元用于做生意,并约定了月利息31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执存。后两被告电话无法打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45000元及月利息3100元。被告林祥文、刘建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祥文与刘建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0日,被告林祥文、刘建云向原告借款3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执存。借条载明:“今借到阳子容现金叁拾肆万伍仟圆整。小写(345000.00)元正月息叁仟壹佰园整小写(3100.00)元正。此致借款人:林祥文刘建云连界杉树村12组证明人:陈万富崔世清2012.1.10日”。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5000元及月利息31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其理由成立。二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45000元及月利息3100元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祥文、刘建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阳子容借款本金345000元,并从2012年1月10日起每月支付利息3100元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5元,由被告林祥文与刘建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吉云审 判 员 林生国人民陪审员 邓修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成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