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申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则涛与陈堂耀、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则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60786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彭福村。法定代表人:周敦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扬芬,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则涛,男,1962年12月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汉族,南京林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社区安德村17号。委托代理人:林云,男,南京林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兹湖乡曙一村十二队。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则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江宁区铜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衡 平代理审判员 何祖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