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49号原告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南里(351纪家庙站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云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国,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男,1980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宣继璇,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恒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恒盛业公司)与被告王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王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引发的纠纷牵扯拆迁,金额较大,依法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7年5月30日,原告天恒盛业公司(原北京天恒汽车半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恒盛业公司将位于本市丰台区A5号厂房西墙延伸至院墙以东计1200平方米作为活动场地出租给王晓;租期6年,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鉴于此,现原告天恒盛业公司就双方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纠纷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本院作为管辖法院于法有据。被告王晓就本案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晓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学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