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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马桂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强,马桂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33-1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马桂太,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桂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一次性偿还方世强855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83元。但被执行人马桂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桂太的银行存款9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