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