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与姜良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土资源局,姜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元廷世,局长。被执行人姜良可,高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姜良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行审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