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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冯国良诉纪欠颜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25号原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告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南市xxxxxxxxxxxxx,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原告冯xx与被告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西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被告纪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7年起说有好的投资项目向原告多次借款。并承诺每年按20%利息给付,且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别人欠他钱法院还没判决为由,迟迟不给,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借原告钱约定的是年利息20%,我将借款又按年利息30%转借给他人,至今他人分文未还我。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被告纪xx向原告冯xx出具第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冯xx人民币80万元(捌拾万元整),年息定为20%,使用期为两年。特此证明。”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2010年10月19日,被告纪xx向原告冯xx出具第二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冯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年利率为20%,于2011年10月19日归还。特此证明。”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书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1000000元现金分批次给付被告,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借款。对于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纪xx全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冯xx。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本判决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