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祝寅飞与毛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寅飞,毛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893号原告祝寅飞。被告毛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寅飞诉被告毛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寅飞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毛建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寅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寅飞负担。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