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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祝寅飞与毛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寅飞,毛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893号原告祝寅飞。被告毛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寅飞诉被告毛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寅飞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毛建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寅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寅飞负担。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