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赵世敏与李兴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敏,李兴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赵世敏。被告:李兴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敏与被告李兴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敏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