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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赵世敏与李兴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敏,李兴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赵世敏。被告:李兴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敏与被告李兴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敏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