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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喜与郝军、康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郝军,康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赵喜,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真诚税务事务所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郝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大营盘支行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康海明,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康乐街支行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赵喜与郝军、康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