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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慧杰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慧杰,孟桂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慧杰,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孟桂萍,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慧杰因与被申请人孟桂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慧杰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孟桂萍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并非电动三轮车;孟桂萍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和车辆修理费用等证据存在疑点,不应全部采信;一审判决误工费过高;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我的录音证据。赵慧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孟桂萍提交意见称:赵慧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已认定孟桂萍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赵慧杰虽对孟桂萍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和车辆修理费用等证据以及误工费问题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录音证据对方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赵慧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慧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磊代理审判员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