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娟,系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系该信用联社娘娘宫信用社主任。被告裴某某,男,1967年5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系凌海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