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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秦万实与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万实,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秦万实,男,瑶族。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名邸二期十五栋三单元206号。法定代表人匡禄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万实与被告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万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六荣审判员  刘艳华审判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