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武某诉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职田镇,现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门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人民陪审员 马绍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