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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3、7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魏松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松林,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3、7874号申请执行人魏松林,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9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5、5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192万。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372、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97038.6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516元,保全费5120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1157.96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