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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泽峰。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