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司玉娥申请宣告岳修昌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司玉娥,女,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申请人司玉娥要求宣告岳修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司玉娥诉称:自2011年7月8日我到洛阳市公安局重庆派出所报案起岳修昌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岳修昌失踪。经查,岳修昌,男,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1栋4门601号离家出走,系申请人司玉娥的丈夫,自2011年7月8日申请人司玉娥到洛阳市公安局重庆派出所报案起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上述事实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派出所的证明等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30日在山东青年报之平安山东周刊发出寻找岳修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岳修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发出的寻找岳修昌的公告期间届满,至今岳修昌本人及其他人未与本院联系,岳修昌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岳修昌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广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忠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