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闫宏与闫宁不动产过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宏,闫宁,闫雯,尚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82号原告闫宏,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铁电话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柯靓,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宁,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闫雯,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尚进,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机务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宏与被告闫宁、闫雯、尚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宏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