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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胜刚与深圳市女娲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刚,深圳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原告胡胜刚。被告深圳市女娲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号瑞思国际*座31B。原告胡胜刚诉被告深圳市女娲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被告建设网站并提供源代码,原告向其支付了6300元。网站建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提供网站源代码。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网站费用6300元;2、判令被告立向原告提供网站源程序及源代码;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第五条第6款约定“双方发生的其他违约和争议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依深圳仲裁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能够确定为“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双方选择了仲裁机构。因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原、被告双方发生的争议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胜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显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