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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孙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恋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1月21日生一女孩张某乙。因双方属于网恋,结婚仓促,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没有任何婚姻基础可言。婚后发现被告根本不过日子,好逸恶劳,整天迷恋网聊,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网上联系,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尽任何义务,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尽管原告及家人多次对被告尽心劝说,被告非但没有任何改观,反而变本加厉,竟然于2012年10月3日离家出走,与网友约会,并将原告及家人存款折、存款、身份证、粮食直补卡、合作医疗卡、手机、数码相机等重要证照、物品卷走。虽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上述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抚育费依法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结婚证予以证实。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有南皮县王寺镇代九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有南皮县王寺镇代九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原、被告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 张 磊陪 审 员 : 李 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