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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海亭与梁鑫、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亭,梁鑫,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亭,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被执行人梁鑫,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被执行人李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申请执行人张海亭与被执行人梁鑫、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亭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梁鑫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陵县东方红路分理处的存款3628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海亭已将标的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