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9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与董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董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969-1号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军,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力,男,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与被告董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自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