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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冯静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核稿:拟稿: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冯静,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医生。被告:李婷,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冯静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静诉称,原告自2010年12月起8次借给被告现金1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婷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2月起原告共计借给被告16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八张、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在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静借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秦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相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