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楠斯与叶洁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