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顾志兰与章壮轮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兰,章壮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005号原��顾志兰被告章壮轮(又名章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兰与被告章壮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志兰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