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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旭宏、应灵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宏,应灵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旭宏,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崇力,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灵飞,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超,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宏与被告应灵飞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旭宏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