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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冯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8-27

案件名称

姜京财与段艳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京财;段艳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乳冯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姜京财,男,193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段艳艳,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姜京财诉被告段艳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京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艳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京财诉称:2012年秋,被告段艳艳到乳山市收苹果,雇佣姜京财为其看护苹果摊场地,欠姜京财工资3725元。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签有段艳艳名字的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姜京财人民币3725元整,大写叁仟柒佰贰拾伍元,签字人段艳艳,电话136××××5710,日期2012年11月13日。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高某证实姜京财给段艳艳看过苹果,大约看过一个月。证人姜某证实姜京财给段艳艳看过苹果摊,一共看了40天左右。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职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形式、来源、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初,段艳艳雇佣姜京财为其看苹果场地,共雇佣一月有余。2012年11月13日被告段艳艳给原告姜京财出具欠款人民币3725元整的欠条一张。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该款。本院认为: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已将劳务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段艳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款已付清的证据,且证人姜某、高某均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艳艳给付原告姜京财劳动报酬欠款3725元。限被告段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艳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