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罗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考虑到孩子马上高考,和生活上的种种因素,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刚 微信公众号“”